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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问
2012-2-3 11:40:09
您好。我是来自湘潭大学药学专业的学生,想通过贵单位的人事招考进入贵单位工作,但是一直没有找到贵单位2012年的招聘启事,请问贵单位2012招聘启事什么时候能公布呢?
管理员回复:
您好!来信收悉! 就您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:我单位现为超编单位,按政府编制部门规定我单位已无空编,不能进行招考和人员调入。
药店假药太多
2010-12-16 10:12:28
我是一名执业药师,按照假药的规定,我到药店查看几个药品,几乎每个药店都有假药,不知药监部门对假药的理解是什么??
管理员回复:
您好!来信收悉! 就您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:药品,是指用于预防、治疗、诊断人的疾病,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,包括中药材、中药饮片、中成药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、抗生素、生化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血清、疫苗、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。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:(一)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;(二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假药论处:(一)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(二)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(三)变质的;(四)被污染的;(五)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(六)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 从09年开始,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,我局开展以食品、保健食品、保健用品、化妆品、消毒产品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,对检查中一经发现食品、保健食品、保健用品、化妆品、消毒产品、未标示文号产品在包装、标签、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、适应症或明示预防疾病、治疗功能或药品疗效等行为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,一律暂停使用,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。 对于您提出的“假药”,可否提供具体药店及具体品种,以助我们进行核查。对于你为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行为,我们深表谢意!您可直接电话与我们联系,我们的电话是0857-8257838。 谢谢关注“我有话要说”,希望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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